申請營造業外勞依規定雇主應檢附申請書

一、最近 6 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二、最近 6 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三、最近 6 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申請日前 1 年內「每 3 個月」1 次,共 4 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 4 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

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七、若申請日前 2 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 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 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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